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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女分手后,女方以流产为由拒退10万元彩礼,法院判了!

时间:2022-10-13 17:48来源:未知 作者:admin

 “把我搞流产了,凭啥他说分手还要我还彩礼!”黑龙江五常,女子未婚先孕,后与男友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。结婚后其与男友协商一致做了流产手术,可令她没有想到的是,没多久,其男友提出分手后又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,要求她返还全部彩礼10万元。法院怎么判?

 
事情是这样的,女子小燕2019年在外打工时,结识了男子李某,随后不久,两人互生情愫确定了恋爱关系。2020年1月时,小燕发现自己怀孕了,便和李某将此事告知了双方父母。
 
 
双方父母眼瞅着木已成舟,便开始商量二人的婚事。期间,小燕认为婚姻大事,不能儿戏,想红红火火办一场漂亮的婚礼,但是李某考虑到成本并没有同意,后来双方多次协商之下,小燕同意给20万元彩礼就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。
 
李某随后先转给小燕10万元彩礼,后双方商议在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以后再给10万元彩礼,完了再办婚礼。
 
可令小燕没有想到的是,人流做完了,剩余的彩礼还没拿到,李某却就提出了分手,还起诉她要求退还10万元彩礼。
 
 
好端端地,李某为何要分手?原来,在小燕做完人流不久,李某父亲病故,家庭条件恶化,这个时候小燕又提出在结婚时需要购房购车,李某见无法满足小燕的要求,便提出了分手。
 
法庭上,李某认为小燕是借婚姻之名索要彩礼,导致双方已无法结婚,故此认为小燕应该返还自己全部彩礼。
 
而小燕则辩称,李某家庭变故才是导致双方分手的根本原因,她和李某从2020年1月起就同居在了一起,并且自己还因此做了流产手术,自己不仅不该退还彩礼,李某还需要赔偿自己精神损失。最近,黑龙江五常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。
 
 
那么,从法律角度讲,如何看待本案?
 
一、李某是否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?
 
在这个案件里,小燕要求精神赔偿的理由是两人同居期间她曾经流产。这属于一般的侵权损害纠纷。
 
对于这类纠纷,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: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”也就是说,小燕要求李某承担责任,必须满足几个条件:第一,小燕存在损害后果;第二,李某存在过错;第三,李某的过错与小燕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。
 
 
这个案件里,小燕流产确实属于一种损害。但是,这个损害是李某与小燕共同商议以后,小燕自主决定的。李某对于此决定,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。
 
而且,李某与小燕交往期间,是自愿同居。作为成年人,对于同居可能导致怀孕都应该认识到,但两人仍然选择同居,对于小燕的怀孕,李某也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。
 
因此,李某不应对小燕的流产承担赔偿责任。
 
二、小燕是否应当返还彩礼?
 
所谓彩礼,也称为聘礼、纳彩,是指男女双方为了结婚,按照风俗习惯,一方在婚前向另一方支付的大额财物。
 
 
对于彩礼,虽然法律并不鼓励,因此在《民法典》里对此并未作出规定。但在现实中彩礼的支付又很普遍,现实中为此发生纠纷的也不在少数。因此,最高法仍然以司法解释的方式,对于彩礼的返还做出了规定。
 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:“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;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;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。”其中,后两种情形要求必须以离婚为前提。
 
这个案件里,李某与小燕已经分手,双方又没有登记结婚,符合第一种情形,所以小燕应当返还彩礼。
 
 
但是,彩礼的返还,还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,考虑双方为筹备婚礼的实际支出,已经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的必要消耗等情况,综合决定返还的金额,而不能一律要求女方全额返还。
 
在这个案件里,法院就考虑到两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存在共同花销,应当予以扣除后适当返还彩礼款,所以最终判决小燕返还李某彩礼款6万元。
 
最后,本案有较强的警示意义,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,谨慎交友、把握分寸,莫要因为一时冲动,遗憾终身、追悔莫及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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